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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的名称

发布时间:2016.04.28 黑龙江省查看:5919 评论:22

      本人最近接到个审查意见,审查员指出发明的名称超过了25个字,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我是这么答的: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名称并未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需更改,原因如下:
细则17.1并未记载内容“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出25个字”;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1虽然记载了内容“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但是其并未对属于特殊情况的技术领域作穷举,没有明确指出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属于特殊情况,因此本发明的名称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接下来我还想写下本发明的名称不可以删减的原因,应该从什么角度论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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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干啥呢

    审查员让你减字数,你就减呗

    名称字数少一点,应该不会影响你的专利吧

    不要把阿婶惹毛了

    2016/04/28 14: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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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用新型的婶岔媛,为了发通知书而发通知书?

    2016/04/28 14:5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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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28 14:50
    实用新型的婶岔媛,为了发通知书而发通知书?

    楼主这个是发明专利

    2016/04/28 14:5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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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branvezone 发表于 2016-4-28 14:52
    楼主这个是发明专利

    你怎么确认呢?

    再者,你说的语言肯定不准确,如果真是专利了,肯定不会再发这种通知书了。

    2016/04/28 15:0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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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28 15:01
    你怎么确认呢?

    再者,你说的语言肯定不准确,如果真是专利了,肯定不会再发这种通知书了。

    对哦,想了一下,真的是确认不了

    嗯,是申请,不是专利

    2016/04/28 15: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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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branvezone 发表于 2016-4-28 15:34
    对哦,想了一下,真的是确认不了

    嗯,是申请,不是专利

    我是根据发通知书的不讲道理的程度判断,是实用新型婶岔媛。
    如果是发明婶岔媛,估计不会打着R17.1的旗号,扯虎皮做大旗。

    2016/04/28 15:5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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