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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从权是不是不可以只用材料来进一步限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重庆市查看:2370 评论:5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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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你可以这么干,但是这样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否给新颖性创造性带来帮助,我认为是一个存疑的事情。

    2016/03/11 12:3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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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的确,涉及材料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但是,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出现在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2016/03/11 12: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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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中: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

    如果权利要求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016/03/11 13:1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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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以用公知材料进行限定

    2016/03/11 13:4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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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实用新型的从权可以只用材料来进一步限定 。
    但这样的从权,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确权程序中,其防御作用很弱。

    2016/03/13 08:5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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