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后的分案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09 广东省查看:4244 评论:10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3)节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
从《细则》的条文理解,申请被驳回后就不能提出分案了,但是,《指南》中却又规定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还能提出分案,从文字规定上来看,是否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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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oxt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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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7nan8
2016/03/09 16: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cybupt
换个说法,“审查员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不充分条件,因为还有行政诉讼这条路没有堵死
2016/03/09 16: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huoxt
但是审查指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驳回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明文规定怎样才算是“已经被驳回”。
2016/03/09 16:4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cybupt
2016/03/09 16: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03/09 17:02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happyZL
细则中描述的“驳回”是指案件的法律状态为“驳回”。
而案件收到"驳回决定通知“,只是一个决定的通知书发出而已,此时案件并没有处在”驳回状态“,需要等到三个月期满仍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时候,案件状态才是”驳回“。就像:专利申请接到“授权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就处在“授权状态”了,而是要等到申请人办理完成授权办登手续、且授权文本在网上公告那天,该专利申请才是“授权状态”。
这种情况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要认真鉴别。
2016/03/09 20:1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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