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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中“a和/或b”的撰写方式。

发布时间:2016.03.07 四川省查看:2077 评论:10

收到个审查意见,认为我权利要求中用了,“a和/或b”,导致不清楚,不符合26.4的规定。 首先,我用在了独权1中。 其次,以前也用过和/或的描述方式,只不过用在从权,并没有收到审查意见。 那么,这次的审查意见,只是由于“和/或”的描述方式不能用于独权但可用于从权喃?还是审查员搞错了? 我是修改喃?还是不修改喃? 大家先给个看法,如果是我错了,我就改,如果审查员错了,我就打电话问问审查员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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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和/或”的说法,是否清楚,与其用在独权还是从权中没有关系。
    至于本身是否清楚,则要看其处的环境来判断了,例如A和/或B,这肯定是说3种情况 a、b、a和b。这个是清楚的。

    但是,如果你说a和b和c和/或d,那么这是什么意思?是3种选择:1、abc;2、abcd;3、d,还是1、abc;2、abcd;3、abd。总之,是ab+(c和/或d),还是(abc)和/或d。这个或许就说不清了。

    2016/03/07 15: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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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babbyso 于 2016-3-7 15:25 编辑

    “和/或”,是舶来品,翻译自“and/or”,作用是省权要、省空间(美观)。
    从汉语的角度上看,“和/或”并非日常用语,因此,认为不清楚是有理由的,因为我根本不懂这个词是什么意思。
    但是,如果单拆分来说,2个对象的和/或是清楚的,“a和/或b”存在3种情况 a、b、a和b,因此,也是可以解析得清楚的,如果是3个及以上对象的和/或,是很容易发生混淆的。可以看出,这个下审通和不下审通,都是有道理的。
    如果非要解析,你将审查指南中用“和/或”的例子给带上吧,然后给审查员打个电话,说已经是有公开的了,看看他答不答应吧,答应的话就意见陈述,不答应的话就修改呗,改成类似,a和b中的至少一者,a和b中的一者或多者。

    2016/03/07 15: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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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先问审查员下面这一句话是否清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然后告诉审查员这句话出自《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 6.2

    2016/03/07 15:4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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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上李工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我再解释一下,A和/或B,代表A、B、A and B三种情况下你的技术方案都能成立。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就没有不清楚的问题。但如果A、B、A and B三种情况下技术方案并不都能成立,则A和/或B的表达是不清楚的,需要修改。

    2016/03/07 16:5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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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个人认为这个或/和,实在是现行规则中为数不多的让人称道的部分了。
    汉语其实本来就在表达逻辑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汉语擅长表达意境),这个或/和,相当简洁而明确,是为数极少的从英语中学来并能直接用于汉语的表达方式,而且能表达严谨的逻辑结构,希望能保留并发扬。当然撰写人也要注意,权利要求中使用“或/和”其实表达了三种技术方案,一定要先理清楚,不能让审查员困惑。

    2016/03/07 18:2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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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给审查员打电话了,他的意思是方案没有问题,但是符合“/”不是标准字符,说不符合规定,让我该为和,或两种写法,哎。我就改成两个权利要求了,一个是a和b,一个是a或b,交上去了。

    2016/03/22 21:4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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