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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可以领证了..............................................

发布时间:2016.03.07 湖北省查看:2008 评论:6

江苏的可以领证了,http://www.jsip.gov.cn/zwgk/tzgg/201603/20160307_93557.html


关于发放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单位: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3-07
[关键字: ]
各位考生:
2015年,在南京考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已发放至我局,现将有关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1、领取时间:3月9日至5月3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领取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31办公室。
3、领取条件:请各成绩合格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受理单》领取资格证书。考生本人不能前往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合格考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说明原因,标明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受理单》。
二、收回部分考生的倾斜政策资格证书
取得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考生中,曾经获得过倾斜政策资格证书(省证)的人员,在领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时必须交回其倾斜政策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上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如果考生的倾斜政策资格证书因为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考生需要提供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三、转发《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实行)》
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学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我局将随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各考生应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保证实习质量,提高业务水平。

附件:1、《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需收回倾斜政策资格证书(省证)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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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刚看到通知,准备发帖,被兄弟抢先了

    2016/03/07 11: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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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6/03/07 13: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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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6/03/07 13: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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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江苏南京考点领证通知
    各位考生:
    2015年,在南京考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已发放至我局,现将有关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1、领取时间:3月9日至5月3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领取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31办公室。
    3、领取条件:请各成绩合格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受理单》领取资格证书。考生本人不能前往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合格考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说明原因,标明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受理单》。
    二、收回部分考生的倾斜政策资格证书
    取得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考生中,曾经获得过倾斜政策资格证书(省证)的人员,在领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时必须交回其倾斜政策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上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如果考生的倾斜政策资格证书因为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考生需要提供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三、转发《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实行)》
    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学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我局将随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各考生应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保证实习质量,提高业务水平。

    2016/03/07 14: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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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江苏的办事效率好象不怎么高嘛。

    2016/03/07 14: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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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字面理解,委托别人领证时,身份证反倒只需复印件即可,不需原件

    2016/03/07 15: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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