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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红字部分有矛盾吗)

发布时间:2016.03.04 福建省查看:2097 评论:4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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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happyZL 于 2016-3-4 14:43 编辑

    我认为没有矛盾。不清楚您从哪个角度,认为哪部分有矛盾,矛盾之处在哪里?
    “原申请已被驳回”,不是指“原申请”接到“驳回决定”,而是指那个“原申请”的状态是“已被驳回”,即:那个“驳回决定”生效时,才是“被驳回”状态。
    原申请的“驳回决定”发出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程序,该“驳回决定”才能够生效。即:接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不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被驳回”,该“驳回决定”要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的前提下,才会生效的哦。
    例如:案件接到“授权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被授权,要在申请人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并缴费之后,案件被公告那天开始,该案件才是“被授权”的状态哦。
    法律程序中有好多“通知书”并不是“发出即生效”,都需要有一个期限跟着,这一点要注意。

    2016/03/04 14:3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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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6-3-4 14:39
    我认为没有矛盾。不清楚您从哪个角度,认为哪部分有矛盾,矛盾之处在哪里?
    “原申请已被驳回”,不是指“ ...

    谢谢解答,讲得很清楚,我明白了

    2016/03/04 14:4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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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给楼主的两个分类中,A01开始的那个里面,有很多这方面的帖子。

    2016/03/04 14:4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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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能否多问一个问题。分案后,子案是否要重新进行实质审查?(例如母案已发出办登,此时进行分案申请,那分出来的子案是否要重新进行实质审查)

    2016/03/04 16: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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