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红字部分有矛盾吗)
发布时间:2016.03.04 福建省查看:2097 评论:4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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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暮且下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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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暮且下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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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ZL
我认为没有矛盾。不清楚您从哪个角度,认为哪部分有矛盾,矛盾之处在哪里?
“原申请已被驳回”,不是指“原申请”接到“驳回决定”,而是指那个“原申请”的状态是“已被驳回”,即:那个“驳回决定”生效时,才是“被驳回”状态。
原申请的“驳回决定”发出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程序,该“驳回决定”才能够生效。即:接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不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被驳回”,该“驳回决定”要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的前提下,才会生效的哦。
例如:案件接到“授权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被授权,要在申请人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并缴费之后,案件被公告那天开始,该案件才是“被授权”的状态哦。
法律程序中有好多“通知书”并不是“发出即生效”,都需要有一个期限跟着,这一点要注意。
2016/03/04 14:39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旦暮且下
谢谢解答,讲得很清楚,我明白了
2016/03/04 14:43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03/04 14:46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lxmcjdsg
2016/03/04 16: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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