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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答复

发布时间:2016.01.04 江苏省查看:2145 评论:3

欧洲专利在答复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有哪些限制?可以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吗?
是不是看欧洲审查指南h部分的内容,可以了解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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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个很难一言而尽,但是基本上只要记住比中国的标准宽松这一点就可以了。可以删除独权的技术特征,也可以随意增加权利要求(当然日后要为这些权利要求付费)。另外同类型的独权(装置、方法或系统等)一般只允许存在一条。关于这些问题看欧洲审查指南部分的内容应该足够了。

    2016/01/05 10:30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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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尤其需要注意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揭示的范围(A. 123(2) EPC),这一点欧专局的要求比中国要严格很多,很多情况下最好直接使用原始申请文件中采用的wording。

    另外,需要注意所有必要特征都必须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还有,修改后不能出现欧专局之前没有检索的且和原主题内容不满足单一性条件的新内容(R. 137(5) EPC)。

    2016/01/05 14: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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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

    2016/01/18 18: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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