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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申请提出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5.12.25 北京市查看:2449 评论:8

专利法实施细则42条说原申请被驳回的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可是审查指南中又对分案申请时间中有写到:原申请被驳回的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日起三个月内不管是否提出复审请求,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后面还有好多)。
我搞不懂了 到底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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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5-12-25 19:27 编辑

    驳回通知书下发日并未驳回生效,
    三个月是复审提交期限内

    2015/12/25 19:2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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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上正解

    2015/12/25 20:0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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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12-25 20:06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5-12-25 19:27 编辑

    驳回通知书下发日并未驳回生效,
    三个月是复审提交期限内

    谢谢

    2015/12/25 20: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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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action=view&ctid=92

    这个链接中,肯定有不少关于楼主问题的帖子。

    2015/12/25 22: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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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12-25 30:22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on=view&ctid=92

    这个链接中,肯定有不少关于楼主问题的帖子。

    谢谢

    2015/12/26 07: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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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初步审查5.1.1分案申请的核实(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对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后面又写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求教各位大师们,这该如何理解?

    2015/12/29 09:4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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