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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点:用行政复议代替专利无效程序

发布时间:2015.12.23 浙江省查看:2231 评论:13

仔细研究了行政复议法、专利行政复议规程,发现专利授权后,专利法只规定可以无效,法律并没有拒绝行政复议模式。只要满足行政复议的时间界限即可。其实,行政诉讼也可以的。 我已经启动行政复议试验了,请更多的企业专利代理人加把劲,推动专利质量的提升。 请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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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和无效就是一种特殊程序的行政复议啊。专利相对比较复杂,所以设置了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并且规定复议前置于诉讼。另外,无效相对于一般的行政复议,允许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提起,是对一般行政复议权的扩大。

    2015/12/23 11: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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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启动行政复议试验??

    结果只有一个——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第5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2015/12/23 12: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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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再加一道行政复议,以后专利维权会更难,这与加大专利权保护是背道而驰

    2015/12/23 12: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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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确定仔细研究了行政复议法、专利行政复议规程?我认为里面把可复议和应当提无效的情况分的很清楚了: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2015/12/23 12: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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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质疑也是种讨论吗 也没什么不妥的哈

    从行政复议规程看确实没排除,不过走行政复议不走无效没什么意义吧?

    话说你在公告60天之内提起?而且认定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很困难。

    2015/12/23 12: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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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yaoqingml 于 2015-12-23 13:29 编辑

    zhaokk 发表于 2015-12-23 12:57
    质疑也是种讨论吗 也没什么不妥的哈

    从行政复议规程看确实没排除,不过走行政复议不走无效没什么意义吧 ...

    根据你的回复发表几点感想给楼主:
    1、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行政复议法和专利法哪个是一般法,哪个是特别法?
    2、为什么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专利法还要保留复审委员会复审和无效的相关规定?
    3、为什么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
    结合行政法的法理,想明白上面几个问题,就会发现楼主提的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另外,楼主对专利法45条的解读有误,可以请求的相对词是可以不请求,而不是只能请求。
    再说的明了一点,专利权是一种对世权,复审程序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无效程序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2015/12/23 13: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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