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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客体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8 北京市查看:1942 评论:6

我想请教各位大神,关于实用新型中的材料限定问题,求教各位大神,什么才叫有结构?现有材料这个可以省略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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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指南中好像不是说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是”结构“,但是好多人都这么说。
    实际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其中的形状比较好理解。构造,指南中给出解释是”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 和 线路构造 都涉及到材料。实用新型的改进之处(或者说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发明人创新的技术要点),应当是构造方面的修改,而不是出材料。
    例如:一个螺丝刀,改进之处在于刀杆是绝缘材料制成的。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对构造的改进,而仅在于对材料的改进。
    换一种方案,一个螺丝刀,改进之处在于在刀杆外侧套一个绝缘套。这种情况,就属于对构造的改进。

    2015/12/18 20:3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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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学习

    2015/12/18 20:4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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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5-12-18 20:37
    指南中好像不是说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是”结构“,但是好多人都这么说。
    实际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有确定形 ...

    您的回答我不是特别理解,如果仅是对材料的改进,那么确实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要求,但是,对于一些有结构的物体,我将材料换成一种现有材料,并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这个是否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要求呢?求解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这边讨论过,尤其是从权限定主权的某一结构的材料是否符合客体的要求。求大神解释。

    2015/12/19 15: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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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说的是两个问题,并且这两个问题我印象中指南中都有明确解释的。
    第一个问题:“对于一些有结构的物体,我将材料换成一种现有材料,并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理由就是,该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材料的替换”,即,解决问题和达到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是“材料的替换”,而不是构造的改进,因此肯定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第二个问题:”从权限定主权的某一结构的材料“,符合客体的要求。从两个方面解释,1、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做进一步限定,而这里所说的”技术特征“不是我们在判断创造性使用的”特征技术“,即:不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即可以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做进一步限定,也可以对前序部分做进一步限定,换一种表述,就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即可以是与现有技术区别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现有技术。2、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该段是指南中原话)。
    另外,针对第二个问题,如果您近几年参加了专利代理人考试,2012年的实务试题涉及到该问题,一个从权限定的是材料,题目认为其不是新型保护客体,但参考答案是“该从权属于新型保护客体”。

    2015/12/19 18:5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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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5-12-18 20:37
    指南中好像不是说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是”结构“,但是好多人都这么说。
    实际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有确定形 ...

    请问,线路构造,是指电路连接图吗。。

    2018/03/15 09:4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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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您好!
       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如下:
    1、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1一节中明确指出:(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因此,本申请中的“所述储槽内充装有胶衣树脂和固化剂的混合液”的技术特征可以写入权利要求1中,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退一步讲,即便上述技术特征无法被认定为形状、结构特征,直接从专利法第二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出发,上述定义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必须是新的方案,而对于其他部分可以是旧的方案,而不是指所有技术特征均为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例如一种由已知材料构成的特定构件,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更具体的,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本申请中“所述储槽内充装有胶衣树脂和固化剂的混合液”也当然不属于对上述组分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对于本申请而言,“所述储槽内充装有胶衣树脂和固化剂的混合液”的技术特征为解决“在涂覆胶衣时减少原料浪费”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因此,也是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入权利要求1中。
    4、本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其在考察授权性时,上述技术特征可以不予以考虑,但在确权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制,这对于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合理、恰当的。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希望审查员在上述文本的基础上,早日授予本申请以专利权,并给予进一步陈述意见的机会。

    2018/03/16 11:1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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