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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理解的所谓细节

发布时间:2015.12.07 北京市查看:3105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pt79 于 2015-12-8 13:47 编辑

第二次参加代理人考试,侥幸通过。
之前答应过版主分享经验,本来想分数线出来以后再写,但现在正好有时间,就整理出来和大家交流。具体的备考过程就不相信交代了,论坛里已经给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我相信能主动参加这个考试的人,都有一套自己的学习方法。本文的目的是和大家讨论细节之处,也就是所谓的“得分点”。最近论坛里有很多人都说自己的思路和高分大神们一样,但成绩却并不理想,并且对判卷有些质疑。我的观点是答题一定要写出得分点,在这里以举例的方式详细说一下自己的答题模板(举例与15年考试原题无关)。以下内容,尤其是关于无效理由的论述几乎每句话都有得分点,在判卷老师使用ctrl+f查找关键词的情况下(好吧,这个过程是我自己想象的),如果只是简略的一笔带过恐怕会丢很多分。


一、无效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是xxx,授权公告日是xxx,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是xxx,对比文件1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开,因此只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xxxx行公开了A特征、B特征(与本专利的B1特征相对应)、C特征,其中,对比文件1B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是本专利B1特征的直接置换,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技术方案,并且属于xxx的技术领域,都解决xxx的技术问题,所以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是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相对于本专利的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是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相对于本专利的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用途更接近本专利,披露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更多,因此应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本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xxxx行公开了特征A、特征B,其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在于特征C和特征D,该特征C被对比文件3xxxx行公开,该特征D为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该权利要求记载了特征A,该特征A包括特征A1和特征A2,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特征A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在特征A2时如何实现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本专利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该权利要求使用了“大约”、“例如”、“优选”、“基本上”等不确定的术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并且,该权利要求是对特征E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没有涉及该特征E,因此没有引用基础,无法理解保护范围。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论说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1xxxx的结构均不同,(2xx的作用不同,(3xx(例如,可拆卸的滤网)解决了xx(难以清洗的)缺陷,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1)前者属于xx领域,后者属于xx领域,二者的技术领域不同;(2)前者解决xx技术问题,后者解决xx技术问题,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前者是xx特征,后者是xx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二者不属于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用途更接近本专利,披露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更多,因此应当以对比文件1作为本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xxx,具体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从而实现xx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但其目的是xx,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看到了对比文件2,也不易相对将这一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xx技术问题。即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给区别特征xxx),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即,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具有xx(技术效果的具体内容)。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合案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17之间相同的技术特征是xx,而对比文件12中均为公开该特征,也未给出用该特征解决xxx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属于本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在一件申请内提出。


4.分案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xx,而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xxx,二者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权利要求8应当另案提交申请,以使申请人获得可能的最大利益。


以上内容是根据老师的讲座内容总结出的答题模板,希望对准备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此文仅是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补充和指正 -

@sic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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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谢谢分享,

    2015/12/08 07:4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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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比文件3 授权公告日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同一日,是抵触申请好么?

    2015/12/08 08: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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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超人 发表于 2015-12-8 08:53
    对比文件3 授权公告日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同一日,是抵触申请好么?

    我不是按照15年的考试原题写的模板,举例里的D3和15年考试的D3不一样:-)

    2015/12/08 09: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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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pt79 发表于 2015-12-8 09:42
    我不是按照15年的考试原题写的模板,举例里的D3和15年考试的D3不一样:-)

    哦哦。  

    2015/12/08 09: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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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绝对同意,细节决定成败

    2015/12/08 13: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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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楼主记得挺全的。

    2015/12/08 15: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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