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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实务

发布时间:2015.11.08 江苏省查看:1902 评论:14

题一:
尊敬的客户:
   
现针对贵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23,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五条的无效规定,本专利代理机构对涉案专利做出如下咨询意见: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0.12.25,授权公告日为201186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3.23,授权公告日为2015211日,所以对比文件1相比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卡箍,包括第一本体(1),第二本体(2)和紧固装置(3),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螺栓(3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1)的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一端铰接,第一本体(1)的另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另一端通过螺栓(32)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均呈半圆形,在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的两侧设有连接机构,连接机构分为预连接端和固定连接端。预连接端是在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11对应的轴套21;固定连接端是在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2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通孔。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有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预连接端是在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11对应的轴套21”所述第一本体(1)的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一端铰接的下位概念,由于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又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
   由于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为2012.9.10,授权公告日2013年10月9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3.2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2月11日,所以对比文件2相比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来评价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也可以用来评价创造性,而对比尔年间3由于申请日为2013.9.4,授权公告日2014年3月23日,属于抵触申请,因此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相比,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技术效果相同,因此属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三步法
3、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说明书中中仅指出“弹性构件”
4、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不清楚,
.....引用关系错误,多次限定.....(引用关系错误本身不是无效条款)
(附加说明略)
题二:
申请(一)
1、一种卡箍结构,包括通过轴铰接在一起的左卡箍和右卡箍以及不使用螺栓将卡箍相连的组件,所述左卡箍的端部具有第一连接端,右卡箍的端部具有与第一连接端对应的第二连接端,所述第一连接端通过不使用螺栓将卡箍相连的组件与第二连接端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卡箍为卡箍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卡箍均为板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卡箍为金属材料。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使用螺栓将卡箍相连的组件为紧固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使用螺栓将卡箍相连的组件为螺杆螺母组件。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紧固装置包括可旋转闩锁和连杆,连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销钉与第二连接端和闩锁枢轴连接,连杆上有杆孔,第一连接端的对应位置上设有销孔,销孔内插有一可活动的方形卡快。
8、根据权利要求2和5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紧固装置包括锁盖、锁扣和锁勾,锁盖与卡箍带的一个连接端铰接,锁钩固定在卡箍带的另一端,环形锁扣的一端铰接在锁盖的内侧下方,另一端可卡入锁钩。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螺母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所述螺杆的一端铰接在上下卡箍的连接端,另一端旋有螺母,所述左卡箍的连接端上开设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卡箍的圆弧内周面上设有凹槽,其内嵌有橡胶垫圈。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橡胶垫圈与管道接触的内环壁上设置有多个三角形防滑凸起。
12、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带与管道接触的内表面套有一个橡胶圈。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卡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圈与管道接触的内环壁上设有点状凸起。
申请(二)
1、一种橡胶垫圈,内嵌在卡箍的圆弧内周面上设有的凹槽中,所述橡胶圈与管道接触的内环壁上设有凸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橡胶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为点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橡胶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起为三角形。
分案理由
(略)注:第一段材料明确指出两个技术问题,因此必须分案。
新创问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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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5/11/08 21: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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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5/11/08 22: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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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楼主您这是怎么做到记得这么清楚,连题目中的技术特征都记得这么的详细

    2015/11/08 22:1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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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去,一个都不对!!!

    2015/11/08 2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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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使用螺栓将卡箍相连的组件与第二连接端相连接”你这个基本的权利要求中不能使用“否定意义”的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的硬伤都中了

    2015/11/08 22:23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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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个权利要求书...

    2015/11/08 22:24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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