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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5.11.07 重庆市查看:1725 评论:13

麻烦请教一下,在答审、复审和无效的过程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是不是只有在答审的时候能将说明书的内容作为新增权利要求写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新增权利要求可以是独权,也可以是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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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11-7 12:09 编辑

    不好意思,刚才看错了。

    楼主所说的事情,在3种情况下都不能将原来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作为新增的权利要求。

    2015/11/07 11: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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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考答复oa需要增加权利要求吗?还是仅针对审查意见就可以了

    2015/11/07 12: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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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gvbnmjgj 发表于 2015-11-07 12:02
    考答复oa需要增加权利要求吗?还是仅针对审查意见就可以了

    不可以增加新的独权或从权

    2015/11/07 12:1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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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ygvbnmjgj 发表于 2015-11-07 12:02
    考答复oa需要增加权利要求吗?还是仅针对审查意见就可以了

    仅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缺陷或权力要求书固有的缺陷做相应的修改或答复即可

    2015/11/07 12: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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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应该可以增加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也可以是替换。

    2015/11/07 13: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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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同问可以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或独权吗?虽然R51.3中有规定,但以前的试题答案里是可以增加的,不知道现在可否?

    2015/11/07 13: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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