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么个补正,给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5.10.08 山东省查看:2959 评论:18
原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


答复审查意见时,我提出 化学品层的成分都是公知的,并提交了证据。
结果,又来了这个第一次补正

当然,说明书里举了一个反应放热化学品层 中化学品 (已经证明是公知技术)的例子。
这个补正该从什么角度答复比较有力?
难道以后在写新型时,设有防腐层这些,都没法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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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li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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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li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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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A2.3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了,而是A26.4,不支持的问题。你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能只是列举出了一种配方,尽管这种配方也是现有的,不会构成组合物中的组分的新的组合方式,不会导致你的技术方案涉及对材料的改进。A2.3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目前的问题在于,你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只是列举出了一个具体的组成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你的这个组分及其比例,想象出现有技术中还有其他的组分及其比例也能实现你的技术效果。
所以你对于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应对办法,要么是证明这个防腐层是现有的,例如找到很多文件,都提到防腐层一说,防腐层的物质组分及其比例是什么。要么你修改你的权利要求,你把你已经写出来的具体的组分作为权利要求。反正这个组分 已经是现有的了,不会涉及违反A2.3的问题。
2015/10/08 08:4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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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10:1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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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10: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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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是个补正,其实很难答。
2015/10/08 10:3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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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你这个层是公知的,是公知的,那也就可以不在说明书中了。
2015/10/08 10:4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郭大美
机械审查员,多举公知的、可以反应放热的化学品
2015/10/08 10:5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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