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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

发布时间:2015.08.03 四川省查看:1361 评论:5

请教一下: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针对上述情况,如果是在满足主动提交的期限内,这样的修改是符合规定的吧,即审查员能接受这样的修改?如不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出了这种情况审查员势必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样修改也不会超范围吧,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申请文件出现了上述缺陷,终究是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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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针对上述情况,如果是在满足主动提交的期限内,这样的修改是符合规定的吧,即审查员能接受这样的修改?
    ————————————————————————
    无论审查员想不想接受,他都得接受。

    2015/08/03 12: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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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不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出了这种情况审查员势必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样修改也不会超范围吧,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申请文件出现了上述缺陷,终究是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
    ——————————————————————————
    如果发出了这种通知书,那么再进行修改,是不超范围的。

    但前提是审查员不偷懒,得发出这种通知书。如果他偷懒,或许就不发了。

    2015/08/03 12: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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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审查员偷懒呢?
    那或许就是问题了。

    2015/08/03 13: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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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8-3 13:15
    如果审查员偷懒呢?
    那或许就是问题了。

    您的意思是这种情况审查员有可能视而不见,直接给授权了?然后后续就出现个比如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无效?

    2015/08/03 13:2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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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气味相投 发表于 2015-8-3 13:24
    您的意思是这种情况审查员有可能视而不见,直接给授权了?然后后续就出现个比如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依 ...

    当然,对于这种情况,复审委是否也认为是不符合A26.4就另说了。

    不过我觉得这样的授权文本不完美。

    2015/08/03 13: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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