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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与无效证据

发布时间:2015.07.06 河北省查看:2975 评论:6

不考虑两种诉讼方式的审查对象,适用情况等程序上的问题,在此只考虑三者之间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确定侵权,其一定包含了专利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如进行现有技术抗辩,需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方才可以。也就是说,此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那么此现有技术亦可作为这篇专利的无效证据。
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A、B、C、D
            专利技术方案:A、B、C
                  现有技术 : A、B、C、D、E
讨论:此例是个例,还是三者之间的通用关系;
在侵权诉讼中,和被诉方案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可视不同情况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或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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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可以作为无效证据,并对专利发起无效诉讼!

    2015/07/07 11:4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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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A、B、C、D
                专利技术方案:A、B、C
                      现有技术 : A、B、C、D、E

    1.首先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为技术特征A、B、C;
    2.再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A、B、C与现有技术中的A、B、C特征进行对比。

    2016/02/15 12:5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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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2-15 18:27 编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02、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
    103、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被引证的已有技术方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进行抗辩,而可以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我个人目前的理解:
        应当是位阶高的下面条款比上面条款的法律效力高,
        即使是相同侵权,也可以直接适用现有技术作不侵权抗辩。

    2016/02/15 18:1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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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肯定是都可以适用的。只是对于专利法的宗旨来说,肯定更偏向无效请求,而非现有技术抗辩。意思就是既然有现有技术,干脆一步到位把专利无效了,为了大众利益。

    这里,想到一个新的问题。
    侵权方所用的技术,属于自身的技术秘密,早有相关加密档案充分证明其在专利是申请日之前就有的技术,这种情况下,以加密档案去无效专利显然不行,甚至都不能构成现有技术,但如果判定属于侵权,又显然对技术秘密持有一方不利。如何处理呢?

    2016/02/16 09:4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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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2-16 17:12 编辑

    dengjintao 发表于 2016-2-16 09:44
    肯定是都可以适用的。只是对于专利法的宗旨来说,肯定更偏向无效请求,而非现有技术抗辩。意思就是既然有现 ...

    从法院系统、被诉侵权人来说,我估计都希望以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而直接结案,
    无效宣告请求,是被诉侵权人在不侵权结案后面的行为了。

    你的所说,我估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类的保护力度没有专利权大,应当还是作出侵权判决
    也觉得“技术秘密”不适合以先用权抗辩。
    你所说的,我会学习跟踪。

    2016/02/16 16:4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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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三)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时,被告以其实施的系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由抗辩原告的侵权指控。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究竟应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还是应属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存在分歧。长期以来,多数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和做法都是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作为不视为侵权的抗辩事由,由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通常应以被控侵权物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故当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时,人民法院往往要先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认被控侵权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再审查被告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这种做法显然过于僵硬,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尤其是在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于艰难而判断被控侵权物已落入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较为容易时,这种做法显然增加了诉累并牺牲了诉讼效率。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样的观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物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即可判决被控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无需再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上挑战这种做法的司法裁判时有发生,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种带硬质加强层的轻质发泡材料填充件”实用新型专利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公知技术抗辩时,既可在先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也可先行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所谓被控侵权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是指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只要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就可判定侵权不成立,而无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尽管学界对此尚存分歧,但这种观点和做法逐渐得到了立法和主流司法实践的认可,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就采纳了这种观点和做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也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所引出自:侵犯专利权诉讼之抗辩要论/刘晓军  http://www.360doc.cn/article/3113917_93218820.html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3.2.1.1对比对象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时,应当首先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将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仅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上面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程序适用上的学习。

    2016/02/16 18: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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