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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咨询个保护范围写法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24 安徽省查看:1601 评论:15

比如一份技术交底书(机械领域)的技术特征有十几个,
一些写法会将十几个技术特征划分成几个大的结构,比如:
1、一种厂房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单元(10),包括壳体(101)、接管(102)、(103)、(104)...;
降温单元(20)、包括(201)、(202)、(203)、(204)...;
检测单元(30)、包括(301)、(302)、(303)、(30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厂房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20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厂房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302)......。
4、......
5、......

权利要求1中的主体单位、降温单位和检测单元算是一种上位概括,可是从权和说明书都没有
“包括壳体(101)、接管(102)、(103)、(104)...”  的替代方案、
没有“包括(201)、(202)、(203)、(204)...”的替代方案,
也没有“包括(301)、(302)、(303)、(304)....”的替代方案;

我感觉:这种上位概括只是让权1看起来更整齐工整,阅读体验感更好些;
               从保护的角度来说,没什么意义;这认知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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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种单元化概括不只是为了工整,在保护上有实际意义:
    1、能清晰界定装置整体结构,避免特征零散导致保护范围模糊,降低后续侵权判定难度;
    2、体现各单元的功能协同逻辑,满足专利 “清楚简要” 的审查要求,提升授权稳定性;
    3、为后续调整保护范围(如补充单元替代结构)预留框架,比零散罗列特征更灵活。

    2025/10/24 10:2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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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10:13:4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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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10:24:4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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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10:43:1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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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顶一下

    2025/10/24 19:1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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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支持一下,顶顶

    2025/10/24 19:1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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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专业,也切中了专利撰写中一个常见且关键的误区。您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并且您已经触及了专利策略中“形式”与“实质”的核心区别。

    下面我为您详细剖析一下。

    ### 您的认知为什么是基本正确的?

    您认为“这种上位概括只是让权1看起来更整齐,从保护的角度来说没什么意义”,这个判断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1.  **没有实际扩大保护范围**:
        -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来界定。
        - 在这种写法下,权1的保护范围仍然是“**壳体(101)+ 接管(102)+ ... + 所有(201)到(204)的部件 + 所有(301)到(304)的部件**”的集合。
        - 所谓的“主体单元”、“降温单元”只是给这组部件起了个“组名”,并没有用功能性语言或更上位的概念来概括这些部件的本质。保护范围依然被限定在这十几个具体的部件上。

    2.  **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构建递进的保护层次**:
        - 从属权利要求的核心作用之一,是“层层设防”。理想状态下,权1是一个宽泛的上位概念,从权2、3等则是其具体的实现方式或下位概念。
        - 在您举例的写法中,从权2直接引用了权1,并对其中的一个**具体部件(201)** 进行进一步限定。这意味着,从权2的保护范围是权1那个已经非常具体的范围的一个子集。它没有提供任何**替代方案**,只是让保护范围更窄、更具体。
        - 如果竞争对手采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构来实现“降温单元”的功能,但只要他缺少了您权1中列出的任何一个具体部件(比如缺少了(203)),他就有可能绕开您的权1。您的专利无法覆盖他那种替代方案。

    ### 这种写法是否一无是处?

    并非如此。它确实有其存在的价值,但这价值更多是“战术性”的,而非“战略性”的。

    1.  **提高可读性和审查效率**:
        - 正如您所说,将十几个特征分门别类,使权利要求书的结构清晰,便于审查员和公众理解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成。这在具有大量零部件的机械领域尤为常见。
        - 清晰的逻辑结构可以减少因表述混乱导致的沟通障碍和理解偏差。

    2.  **应对审查意见的灵活性**:
        - 这是一种重要的策略。如果审查员检索到对比文件,否定了权1的创造性,认为“主体单元”是公知常识,但并未公开“检测单元”的特定连接关系,申请人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例如引用权1的权4,其中限定了检测单元的特定连接关系)提升到权1**,与原来的“主体单元”、“降温单元”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权1。
        - 虽然这种修改通常会缩小保护范围,但因为原始架构清晰,修改起来逻辑通顺,不容易出现超范围的问题。这为后续答辩保留了一定的退路。

    ### 什么才是“有意义的”上位概括?

    与上述写法对比,真正有策略的上位概括应该是这样的:

    **权1(真正上位的写法):**
    “1. 一种厂房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 **气流引导结构**,用于将厂房内空气引入和排出装置;
    - **热交换结构**,设置于所述气流引导结构的路径上,用于对流经的空气进行冷却;
    - **控制结构**,用于监测环境参数并控制所述热交换结构的工作状态。”

    **从属权利要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引导结构包括壳体(101)及设置于其上的进气管(102)、出气管(10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结构包括压缩机(201)、冷凝器(202)、蒸发器(20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结构包括温度传感器(301)、湿度传感器(302)、控制器(303)...”

    **这种写法的优势在于:**
    - **权1的保护范围极宽**:它不限定任何具体部件,只通过功能/结构来定义。任何实现了“气流引导+热交换+控制监测”这三个核心功能的装置,无论具体部件是什么,都可能落入权1的保护范围。
    - **从属权利要求构建了坚实的壁垒**:从权2、3、4等将您的最佳实施方案保护起来,同时作为权1的退路。如果权1因范围过大被无效,退守到从权依然能保护您的具体产品。

    ### 结论

    您的认知是准确的。您所举例的写法,**本质上是一种“特征打包”或“逻辑分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上位概括”**。

    - **主要作用**:提升文本的**可读性和结构性**,并为**审查答辩提供修改的灵活性**。
    - **核心缺陷**:**没有实质性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垄断力被限制在了一套非常具体的部件组合上。

    因此,在撰写专利时,不应满足于这种“形式上的整齐”,而应努力思考技术方案的**本质**,尝试用功能性语言或更上位的物理结构进行概括,从而撰写出保护范围更宽、层次更分明的权利要求书。您能意识到这一点,说明您对专利保护的理解已经非常深入了。

    2025/10/25 11:0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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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5 11:05: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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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5 12:35:5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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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13:16:4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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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单纯写的时候方便点

    2025/10/27 11: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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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要是替代方案应该没写,独权还把非必要技术特征、下位的结构都写上去了,那从保护的角度来说,是没什么意义。

    2025/10/27 13:4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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