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对比看中国IP为什么强大
发布时间:2025.09.10 江苏省查看:375 评论:0
|
对比维度 |
中国 (China) |
美国 (United States) |
|---|---|---|
|
监管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
|
监管模式 |
“机构”与“人员”双重审批制 |
“个人”注册备案制 |
|
核心要求 |
1. 数量要求: 至少2名专职执业专利代理人。 |
无任何要求。 USPTO不监管事务所的设立,只负责审核和注册个人的专利律师/代理人资格。 |
|
设立形式 |
必须是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
无任何限制。可以是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任何商业实体形式。 |
|
资金与场所 |
有必要的资金(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求。 |
无任何要求。 |
|
监管重点 |
事前监管: 重点审查机构设立的硬性条件(人数、社保、场地)是否达标,确保行业入口的规范性。 |
事后监管: 重点关注已注册的个人执业者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如诚信义务)。一旦违规,USPTO可暂停或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
|
逻辑与本质 |
“家长式”管控: 认为必须通过严格的行政手段预先设定门槛,才能保证服务机构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保护申请人权益。 |
“市场驱动”模式: 认为市场本身会筛选出优质、可信赖的服务提供者。监管的核心是维护执业者个人的专业性与诚信,其商业形式由市场决定。 |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
华东专利代理联盟
[1]思博村村民
主题:53 回帖:205 积分:20
分享(2)
收藏
点赞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