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是否能用作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25.07.17 陕西省查看:2304 评论:56
最近收到一个复审驳回,对驳回决定有点异议。
文件1是个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复审驳回决定中,可以理解为,文件1能不能实施,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公开了本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就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意见并没有用申请人对文件1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内容来进行评述。
也就是说,即使曾经胡编乱造的技术方案,也有可能用作今后审查的现有技术。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就发现了,一直存有疑惑。
有时审查员使用的对比文件,基于文字和专业知识,根本不能理解那写了个啥玩意,发明人作为技术人,也会表达这样的困惑,他们会说,“说实话,不太理解文件1的技术如何实现的”,有时会说,“感觉那就根本无法实现”。
当然,也遇到过很厉害的发明人,能基于扎实的理论知识,直接证明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
所以应不应该 使用【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 作为审查中的现有技术呢?
文件1是个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复审驳回决定中,可以理解为,文件1能不能实施,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公开了本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就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因为审查意见并没有用申请人对文件1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内容来进行评述。
也就是说,即使曾经胡编乱造的技术方案,也有可能用作今后审查的现有技术。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就发现了,一直存有疑惑。
有时审查员使用的对比文件,基于文字和专业知识,根本不能理解那写了个啥玩意,发明人作为技术人,也会表达这样的困惑,他们会说,“说实话,不太理解文件1的技术如何实现的”,有时会说,“感觉那就根本无法实现”。
当然,也遇到过很厉害的发明人,能基于扎实的理论知识,直接证明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
所以应不应该 使用【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 作为审查中的现有技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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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星竹
[陕西省]
专利小白1号
2025/07/17 14:13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easyfresh
有两个参考案例,案例一:在第53977号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有关化合物的信息错误时,该错误信息不应当作为该对比文件实际公开的内容。
案例二:(2020)最高法知行终270号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节能系统装置,上诉人主张对比文件因无法实施而不可用于评价创造性。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需要指出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足以导致整个技术方案无法得以实施的技术缺陷。”换言之,如果能够指出对比文件存在无法得以实施的技术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承认其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2025/07/17 15:19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2 举报uh_i7NeKn_8138
2025/07/17 10:36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kaiku
2025/07/17 11:03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对比文件
②那么你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和对比1实质相同/相同吗,作用功能是否一样?
③如果实质相同/相同,你也是胡编乱造/ 对比文件1 破新创;
2025/07/17 11:21 [来自四川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专利苦手
2025/07/18 08: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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