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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当过审查员的领导问蒙了 通过方法限定的结构权要后 为什么能授权/如何侵权判定

发布时间:2024.12.01 江苏省查看:1093 评论:5

一些结构 本身较为现有 但通过在结构权要中加入部件所执行的方法(有创方法) 就可以授权
①那么该权要和正经方法权要在侵权判定上有哪些区别
我猜想 正经方法权只要能找到某任何主体实施权要记载的方法 就能算侵权
而带方法特征的权要 侵权方的执行主体要和权要记载等同 的基础上实施了权要记载的方法 才算侵权
②带方法特征的权要 能授权也是因为审查员认可了这个结构在方法上的创新,而发明由于对客体问题不敏感 所以允许因有创方法而授权结构主题

最典型例子就是各种虚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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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能否举例说明,太抽象了

    2024/12/02 10: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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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带方法特征的权要 能授权也是因为审查员认可了这个结构在方法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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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刚好也思考过。产品主题,带方法特征的权要(或者将使用方法增加进产品权要),能够授权,是结构各部分协同实现某种功效时的工作方式或原理有创新。本质上,还是产品的结构和连接关系,但增加了各部分的动态工作特征。

    2024/12/02 10:5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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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包含方法特征的产品权要的侵权判定,与方法权要没啥不同。你说的虚拟装置,与产品权要包含方法特征都不也是同一个概念。虚拟装置针对的是程序产品类(例如算法,软件方法)的方法,之所以布局虚拟装置是因为程序产品的执行方法只能保护专利使用行为,无法保护程序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产品化专利实施行为。

    2024/12/02 11:2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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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嗯?那不就是方法权要吗?xxx方法,使用上述xxx装置,相当于一种装置的使用方法

    2024/12/03 17:2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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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在侵权判定上,二者区别不大。做侵权判定,需要先有比对的对象,然后用相同、等同等原则进行比对。对于方法权要的侵权,比对对象除了结构本身,还有运行方式之类的。而纯结构专利的比对对象除了结构本身,也一样可能有运行方式的比对。所以对于结合了方法的结构,比对对象、比对过程都差异不大。
    2.能授权是因为创造性足够,创造性是通过什么来表述的(比如权要在形式上表现为结构还是方法),不是很重要。虚拟装置只是一种写法上的改变,本质上还是那个东西,写法不是创造性的判断因素

    2024/12/04 09:3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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