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权利要求中功能效果特征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01 江苏省查看:298 评论:0
各位,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技术特征涉及以下类型的特征:形状特征;构造特征;功能或效果特征;参数特征;方法特征;操作条件特征;步骤或流程特征;用途特征;化学组成特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可以通过上述特征中的至少一种或任意组合来描述,并因此限定保护范围。
但是又有另外一个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所以针对上述问题,如果主权中描述:某某产品,包括各个组件,具有某某功能。
那么这个功能可能由说明书里实施例以外的方案实现,这样会造成保护范围过大而无效。
如果在从权特征里加上实现功能的结构,那么这中写法合规吗
但是又有另外一个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所以针对上述问题,如果主权中描述:某某产品,包括各个组件,具有某某功能。
那么这个功能可能由说明书里实施例以外的方案实现,这样会造成保护范围过大而无效。
如果在从权特征里加上实现功能的结构,那么这中写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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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云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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