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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实务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上海市查看:1975 评论:24

先说一下对比文件1是抵触外观,文件2,3是现有技术 1,无效分析 外观设计一上来就很懵逼,完全没有碰到过这种问题,蒙着头写了权利要求1的分析不符合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原则,权利要求2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定义要求,权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权4的24条4款不是无效理由 2,无效宣告 我只用了对比文件2和3,外观不用,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否决权1-2新颖性 对比文件2两个实施例组合否决权3创造性 对比2和3组合否决权4创造性 权5保护范围不清楚26.4,因为上下位概念 权5有个坑,一个材料是桌腿,一个是桌板,不一样。 3,独权, 包括支撑杆,其特征在于支撑杆包括套筒和伸缩杆,套筒上有若干孔,还包括固定伸缩杆的装置。 然后三个实施例写在从权里。 那些声音装置护目装置都在从权里面。 然后一些奇怪怪怪的东西,比如可选择侧板,套管数量,写在最后几条单独的从权里。 没有进行分案。 最后感觉自己今年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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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答这么好!居然还要凉,我真是太难过了

    2024/07/07 17:3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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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跟我差不多。

    2024/07/07 17: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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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1无效理由就写了不是技术方案,构不成抵触,剩下的一样

    2024/07/07 17:4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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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7 17:46:5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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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7 17:49:1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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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和你一样

    2024/07/07 17:4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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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除了最后一题,其余的咱俩差不多,估计要凉了

    2024/07/07 17:51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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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7 18:01:1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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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哥们,一共四个大题啊,你是不是少写一个

    2024/07/07 17: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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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7 18:00:4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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