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实务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上海市查看:1975 评论:24
先说一下对比文件1是抵触外观,文件2,3是现有技术
1,无效分析
外观设计一上来就很懵逼,完全没有碰到过这种问题,蒙着头写了权利要求1的分析不符合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原则,权利要求2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定义要求,权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权4的24条4款不是无效理由
2,无效宣告
我只用了对比文件2和3,外观不用,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否决权1-2新颖性
对比文件2两个实施例组合否决权3创造性
对比2和3组合否决权4创造性
权5保护范围不清楚26.4,因为上下位概念
权5有个坑,一个材料是桌腿,一个是桌板,不一样。
3,独权,
包括支撑杆,其特征在于支撑杆包括套筒和伸缩杆,套筒上有若干孔,还包括固定伸缩杆的装置。
然后三个实施例写在从权里。
那些声音装置护目装置都在从权里面。
然后一些奇怪怪怪的东西,比如可选择侧板,套管数量,写在最后几条单独的从权里。
没有进行分案。
最后感觉自己今年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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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6739_Xtqxbd
[1]思博村村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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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_8jOdb9_9440
2024/07/07 17:3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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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7: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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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7:4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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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7:4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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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7:51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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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7: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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