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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向法院起诉,无效请求人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么

发布时间:2024.07.02 湖北省查看:173 评论:2

问题描述:

无效请求人A,专利权人B,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B的专利权被全部无效,国知局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QQ截图20240702164235.png

专利法46条2款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权人B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那么,对方当事人(无效请求人A),必须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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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权利,不是义务,另外我记得一句话是给国知局加油。仅供参考。🤣

    2024/07/02 18:2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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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当通知”是法院的义务,不参加是无效请求人的权利。

    2024/07/02 18:4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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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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