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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探讨

发布时间:2024.06.17 广东省查看:951 评论:7

第一种修改方式:删除权利1,合并权利2、3项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二种修改方式:删除权利1和2,以权利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两种修改方式看起来最终的修改结果是一样的,哪位童鞋能看出修改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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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无效选二,当权3不引用权2,就可以看出两种表述最本质的区别了

    2024/06/17 16:3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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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7 17:08: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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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一种修改方式,无效请求人可以再补充无效理由;第二种修改方式无效请求人则不能补充无效理由?

    2024/06/17 19: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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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8 11:14: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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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8 15:52: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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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权3引的权2还权1

    2024/06/21 23: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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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中国无效,新的审查指南中无效决定的修改方式只有:
    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更正。
    并没有“合并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方式,“合并”只能解释成是“进一步限定”这种修改方式。
    1. 如果无效请求人还没过1个月补充期限,不管专利权人怎么修改,无效请求人都可以补充新的无效理由。
    2. 如果1个月补充期限已经过了,无效请求人均不能再补充无效理由。
    3. 无论专利权人是在无效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做的修改,都需要满足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修改的规定。
    4.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从权2引1,从权3引1;
    那么第一种修改结果为1+2+3,属于【进一步限定】这种修改方式,相当于把权2和权3的方案都加入了独权1;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1+3, 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这种修改方式。
    5.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从权2引1,从权3引2;
    第一种修改结果是:1+2+3,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1+2+3,也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6.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 独权2,独权3
    第一种修改结果为;1+2+3,属于【进一步限定】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独权3。
    当然还有其他的权要布局方式,例如2个独权,1个从权,这里就不详细举例了。
    重点想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无效请求人是否能增加无效理由只与无效程序有关,与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无关。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是否被允许,是根据指南的规定。

    2024/11/04 22: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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