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探讨
发布时间:2024.06.17 广东省查看:951 评论:7
第二种修改方式:删除权利1和2,以权利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两种修改方式看起来最终的修改结果是一样的,哪位童鞋能看出修改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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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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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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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八分
2024/06/17 16:3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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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9:10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yuandan10
2024/06/21 23:0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专利杨大壹
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更正。
并没有“合并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方式,“合并”只能解释成是“进一步限定”这种修改方式。
1. 如果无效请求人还没过1个月补充期限,不管专利权人怎么修改,无效请求人都可以补充新的无效理由。
2. 如果1个月补充期限已经过了,无效请求人均不能再补充无效理由。
3. 无论专利权人是在无效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做的修改,都需要满足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修改的规定。
4.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从权2引1,从权3引1;
那么第一种修改结果为1+2+3,属于【进一步限定】这种修改方式,相当于把权2和权3的方案都加入了独权1;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1+3, 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这种修改方式。
5.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从权2引1,从权3引2;
第一种修改结果是:1+2+3,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1+2+3,也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6. 如果权要布局为:独权1, 独权2,独权3
第一种修改结果为;1+2+3,属于【进一步限定】
第二种修改结果为:独权3。
当然还有其他的权要布局方式,例如2个独权,1个从权,这里就不详细举例了。
重点想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无效请求人是否能增加无效理由只与无效程序有关,与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无关。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是否被允许,是根据指南的规定。
2024/11/04 22: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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