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授权的条件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20 山东省查看:114 评论:0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9条,具有工业适用性(实用性)的发明可获得专利,除非该发明有如下情况: (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公众所知; (2)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使用; (3)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已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出版物中发表,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即,该发明应具有新颖性。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发明被公开违反了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的意愿,或者是由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则该申请人在发明被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后30天内向JPO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由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明,则应当在该原因不再适用后14天内(境外申请人为2个月内)提交,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此外,如果在该发明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可以容易地根据上述情况所述的某项发明做出该发明,则该发明也不能取得专利,即该发明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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