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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指南中抵触申请中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审查指南中同样的发明创造问题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4.05.10 北京市查看:276 评论:2

关于审查指南中抵触申请中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审查指南中同样的发明创造问题的探究

 

一、问题描述

 

接到一个实用新型交底书,交底书中记载了一组化学成分的组成,经过电话与发明人确认后此成分组成需要申请发明。因此,在撰写实用新型说明时,如若写了此组分会不会对在后申请的发明破坏新颖性。

 

二、探究

经查阅审查指南,得到以下定义

(1)    抵触申请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在抵触申请中提到了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2)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根据这段话的语义,这里的发明创造只取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可以理解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3)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从上述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具体概念,可以看出审查指南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结合一中的问题,假如在实用新型中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组分的内容,且在先申请,按照抵触申请的定义,会构成在后申请的发明的抵触申请。但是,根据抵触申请的定义,抵触申请是要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的。再根据审查指南中对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其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书一致时,就可以定义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在实新说明书中记载组分内容,并不要求保护其范围,与其发明要求保护组分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

故,我对此问题的困惑点就在于,审查指南中的抵触申请中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审查指南中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存在相互矛盾。造成了我对实际问题理解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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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国内的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基于“新颖性”的“先申请制度”,所谓新颖性是为了证明在先相关技术没有公开。新颖性存在两种情况,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还有申请日之前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抵触申请”,这个新颖性即是从谁先公开的角度进行说明。
    专利的本质是公开换保护,将有价值的方案为公众所知换取国家对方案的区域保护。其中“现有技术”属于申请日之前公知的内容,被公众所知晓,已无专利保护的必要;而“抵触申请”则是一种国内专利申请制度的一项特殊规定,虽然在后申请申请时,在先申请未公开,但是当后面两件申请都公开时,公众能够清楚地根据申请日的前后判断谁先进行了申请,在先申请拥有一定的优先级,以申请日作为授权标准,即为“先申请制度”。
    当一项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公众无法通过公开的方式获取该技术,只能以谁先申请来判断这个技术方案到底归属于谁,即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此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记载方案,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即为“公开内容”;并“挑选、提取”想要保护的内容放入权利要求书中,以获取技术方案的保护权利,此为“保护内容”。

    因此,上述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是指相同或者等同的两件方案,公众可以通过阅读说明书中的内容判断两件方案是不是相同,根据先申请制度的规定,新颖性的判断是以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否被“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所公开,是将在后权利要求书和在先全文的“公开内容”对比;而同日申请并没有在先在后的概念,两件申请的申请人都有获得方案保护的权利,但是专利权属于私权,有强烈的归属性,不能在两个申请中同时获得保护,此时对比的是两件权利要求书的“保护内容”。

    2024/05/13 15: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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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创造”

    写了这么多还没发现描述不一样?

    2024/05/18 11: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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