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可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发布时间:2024.01.31 重庆市查看:1393 评论:4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明确了专利代理师评定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条件要求,在业绩要求方面包括:
1.评定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6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

2.评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8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5%以上。

适用范围:
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称和评审方式的具体规定:
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属于经济系列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类别)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相应获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
附《标准文件》全文
附件: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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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思妹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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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不抬杠
2024/02/01 09:54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厘毫秋思
2024/02/01 11:1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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