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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的个人看法

发布时间:2024.01.11 广东省查看:943 评论:12

最新的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将非正常审查贯穿了 审查、复审、无效。

本质来说,由于国家鼓励申请专利,因此有各种资助、高新技术、职称等 与专利挂钩,这个一时半会儿也改不了。

因此,最好的办法应该是 将非正常和 行政费用减免或资格进行挂钩就可以,比如 判定非正常 就取消减费资格 或者 取消高新技术等资格就可以将这个非正常打下去。判为非正常后,即使不接受非正常,最多就是在费用方面有损失,而不会对专利本身有损失。

结果,采用了最差的办法,采用了立法的方式针对专利文件本身进行处罚,自由裁量很大,很可能造成误伤。搞不好以后每个专利,一上来无效的理由就是对方编造。

如果因为非正常条款,造成千分之一的误伤都是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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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知道你咋分析的,如果是符合费减的中小型企业,一个发明的费用光申请费就能节约小3000,你觉得如果被误伤了,导致申请成本大量提高,企业还会去申请专利吗?  如果大型企业本来就不能费减,你又觉仅仅一个专利被误伤,导致企业不能认定高新技术,导致加减扣除等很多政府项目不能申报,你觉得合适不?   相反对专利本身进行处罚是现阶段比较合适,非正常误伤的概率本身就低,并且还有复审的机会,就更更低了,再者就算是误伤,就目前的市场行情,专利撰写的保护力度就很一般,最后正常专利有价值的比例也不多,因此一个 小概率事件*小概率事件*一般事件*小概率事件   你觉得对正常的研发能有多大影响?

    2024/01/11 17: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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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6 14:49: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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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6 15:57: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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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6 16:02: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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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方案难道不应该是超前的一个想法吗,既然是想法那不就存在编撰的成分吗,现在的问题只不过是将发明人编变为了代理人编,本质上不一样吗?

    2024/01/12 11:0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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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6 16:04: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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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从费减的角度考虑意义不大,要知道编造的哪些都是有用途的,是能带来直接利益的,所以这类申请人愿意花这个钱,有一种规避非正的思路是不要费减,编造申请的量很大,非正任重而道远

    2024/01/12 11:2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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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6 18:51:3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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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高新带来的巨大利益,怎么可能在乎费减这些小钱

    2024/01/19 03:3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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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加🛰️拉专利讨论群,152大家5570可以2342交流交流,关于非正常的

    2024/01/20 15:2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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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就没有**疑一个案件被认定为非正常的时机吗?
    对于一个有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产品设计、生产、销售计划和专利申请配套进行,当申请的专利在公开后被认定为非正常,如果未通过,想通过公开技术方案换保护的手段未能成功实施,这个带来的损失怎么算呢?虽然正常审查也会驳回,但是不会影响其它申请。
    虽然真正创新有资料可以申诉,但是看以往发帖,好像“理”似乎并不是通行证。

    2024/01/21 14:0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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