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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25 陕西省查看:233 评论:4

最新版本的审查指南指出: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1.权利要求的删除、2.技术方案的删除、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4.明显错误的修正。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那么,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的下面这种修改方式是否被接受。
原始权利要求书:
1.一种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A。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2的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C。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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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提上去后能得到说明书支持且不会出现引用基础的问题,那就没问题

    2023/09/25 20: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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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 10:07:3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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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口审阶段不可以,主动修改阶段可以

    2023/09/25 23:3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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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 10:07:4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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