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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代考试

发布时间:2023.05.14 安徽省查看:499 评论:6

小范围破坏大范围的新颖性 具备新颖性 但是在专利侵权判定时 小范围又落在大范围的保护范围之内 构成了侵权 那这两者不是矛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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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小范围的为本申请 既然可以破坏大范围的新颖性 那我申请专利授权后不就不侵权了嘛

    2023/05/14 11: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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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的理解是评判新颖性和判定侵权不是同一体系,评判新颖性就去评判新颖性,不要再拿这套体系去评判侵权,侵权用全面覆盖去评判,不可混在一起

    2023/05/14 12: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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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只有小范围的区别你小范围可以去无效大范围的专利啊哪轮得到大范围涵盖小范围

    2023/05/14 12: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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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脑子混乱的,目测做实务 要被绕乱

    2023/05/14 14:1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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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以前跟你有相同的问题,问过我以前的导师,回答如下:如果只有范围的区别,小范围专利先存在,大范围专利肯定没新颖性,不会授权。如果大范围专利先存在,小范围专利理论也上不会授权,因为即使有新颖性也通常没创造性,除非你的小范围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假设你的小范围专利真的有意料不到的效果也授权了(只存在于理论,实际上应该不存在),如果大范围专利权人和小范围专利权人都用小范围专利的技术生产,理论上互相都侵权,这种是不是可以互相都别收许可费了,两个专利可以防止第三方不再侵犯你们两家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用大范围之内小范围之外的技术生产,那你侵犯对方专利权,对方不侵犯你的专利权。当然后两种情况应该很少,基本授不了权,不然大范围专利权人的大范围专利也就白写了。以上是我导师的解释。但在我看来即使小范围专利真的授权了,大范围专利权人也不冤,毕竟他没发现小范围的特殊的效果,不然他至少应该单独记载在从权中,如果从权中记载了,小范围专利也是授不了权的。

    2023/05/14 17:1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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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新颖性和侵权是两码事,不要混为一谈

    2023/05/15 10:4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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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枝山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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