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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用11篇对比文件驳我,客户问复审还有希望吗?

发布时间:2023.03.27 上海市查看:2096 评论:8

审查员一审用了4篇对比文件 二审补充检索了4篇,驳回有补充了3篇! 这是铁了心的要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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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截图来看看

    2023/04/04 11:53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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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1篇都引证不同的技术特征,我觉得很有希望,11篇中很多都引证相同的技术特征,我觉得凉的概率比较大

    2023/04/04 11: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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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员定义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或者认为审查员引证的技术特征与你的特征实质相同,如果你认为技术问题定义无误,特征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之间能够结合,凉的概率比较大;否则,数量并不代表什么。

    2023/04/04 15: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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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1年5月31日发表的《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对比文件之间结合的可能性》,与下述后续证据二至六相互间形成技术关联,即技术环境的差异化没有客观认知,导致技术启发上易见结合的后见之明。从客观原则,结合对比文件技术差异,申请人认为有以下的特别模糊的情况,没有合理且正当的认识。证据一提出了: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又是把握创造性尺度的难点。因而,提高创造性评述中证据组合的有效性,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的关键。针对创造性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过审查实践,总结出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应遵循的三个原则:整体原则、具体原则、客观原则。以欧洲专利局采用的“客观技术问题”对于我国的创造性审查实践有很强的适应性。技术问题的客观性应当不受个体因素的影响,而基于客观的事实来确定。这要求在确定技术问题之前,需要认清客观事实,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待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从而客观地确定技术问题。
    证明目的:将技术问题上位化和抽象化,这是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误区。为了实现技术问题的具体化,就要充分理解发明构思和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整体原则是基础,没有把握整体原则确定出的技术问题,将导致出现方向性问题。具体原则和客观原则给出了准确确定技术问题的一般方法。在审查实践中,需要结合上述三个原则,从而正向还原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过程,准确作出创造性判断。同时,割裂技术特征也是创造性判断中的误区之一,准确的技术问题还可以帮助理解是否存在割裂技术特征。

    2023/04/05 08:22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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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4 13:20: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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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0 17:50:2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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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1 12:04:0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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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驳回居然还补充检索?有新证据难道不应该遵循听证原则,再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吗?而且这么多篇对比文件,有一些肯定结合不了

    2023/04/07 16: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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