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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可以修改么?

发布时间:2015.05.20 浙江省查看:3898 评论:5

各位,好: 收到发明专利一通,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保护范围不清楚,类似于我一开始写的是“一种A及其制备方法”,而权力要求书的主题名称也是“A及其制备方法”,造成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我在修改权力要求书的时候,把主题由“A及其制备方法”修改为“A的制备方法”,以明确保护范围。但在修改说明书的时候,说明书中发明名称能不能也作相应的修改(由“一种A及其制备方法”改为“一种A的制备方法”)?还是说必须要修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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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歧义哎 你是把A及方法写到一个权要里面了 还是就直接想把A及方法改为方法?

    2015/05/20 21: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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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这么改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你不改,审查员也会依职权给你修改或要通知你修改的。

    2015/05/20 21: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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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NaFeature 发表于 2015-7-1 04:50
    有歧义哎 你是把A及方法写到一个权要里面了 还是就直接想把A及方法改为方法?

    直接就想把A及方法改为方法

    2015/05/20 21: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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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7-1 04:53
    我觉得这么改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你不改,审查员也会依职权给你修改或要通知你修改的。

    好的,谢谢李工!

    2015/05/20 21: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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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改了比不改好,但我见过若干个授权专利,名称是A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只有方法的,一般都是原来有两个独权,后来产品权利没得到授权,但审查员也没要求改过来。

    2015/05/21 09: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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