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OA时的相关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8 日本查看:2786 评论:12
找到了[答辩(OA)] 关于答复OA时的禁止反悔选择?的答复,但这和我的问题略有不同,想请教各位高手关于中间处理过程中有关禁止翻悔的问题,该问题具体如下:
1、假设原申请的权1的特征为A;
2、收到一通,对比文献为1和2,我利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1的A进行了限定,假设一通的修改为A+B;
3、收到二通,对比文献为1和3,其中对比文献3公开了特征B。我利用说明书中的个别技术方案对权1的A+B进行了限定,假定二通的修改为A+B+C。这次修改中,我放弃了几个技术方案。
4、收到三通,对比文献和二通一样为对比文献1和3,指出我的修改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仍然没有创造性。但此时我发现,虽然对比文献3公开了特征B,但其背景技术中引用的两个现有技术也是同一个公司的申请,并且两个申请中都否定了只有B或B和其他的特征相结合时无法获得相应的效果,所以又在B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的技术特征,从而得到对比文献3。所以我想,是否可以进行如下反驳。
第一:对比文献3虽然给出了技术特征B,但同时否定了B单独时不能够达到想要的效果,所以说对比文献3没有给出启示,而是给出了相反的启示。
第二:我想在上述反驳的基础上撤销三通修改的内容,回到二通上,这样,是否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谢谢各位!
李工仲明
不信楼主可以在审查指南中检索,反悔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四部分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如果楼主打算撤销某通答复的时候的内容,回到之前的那一通上,不违反规则,但是审查员是有可能不高兴的。
2015/05/18 15: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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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要范围修改上如李工所说没有这个限定,你完全可以改回去
但是在说理上不能出现和你之前的答复矛盾的地方,比如你开始答辩1中称A是公知的,然后你在后面的答辩中又称A不是公知的,这是不行的。又比如你开始答辩中称B是起到汇聚光的作用,后面你又称B没有汇聚作用,这也是不行的
2015/05/18 15:1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sbjpg
2015/05/18 16:45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houmingli
2015/05/18 17:02 [来自日本]
0 举报zlqjzl
2015/05/18 17:0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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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20: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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