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本区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要素集聚:(三)鼓励港澳知识产权人才在南沙就业发展,对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具体途径如下:
1.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凯翔路3号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楼511室。
2.发送电子邮件至nsip@qq.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确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南沙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南沙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需符合《广州南沙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中扶持对象的相关规定或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二)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
第二章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每个商标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六)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获评国家、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赋能: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该笔**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费的补贴最高1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费补贴。
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额的3%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资助,对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其实际**利息。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二)支持知识产权**化。对已发行的的知识产权**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6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化产品实现**的企业,按其实际**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资助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一)企业专利转让许可。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受让和被许可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对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三)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及分平台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技术的,按实际成交许可费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每件国内案件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二)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累计3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
(一)对为本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购买知识产权**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二)鼓励**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业务,对已产生**理赔且赔付对象为区内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单,按实际已赔付金额的20%,对**机构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本区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5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二)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
(三)对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年给予50万元扶持;对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规则衔接
第十一条 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要素集聚:
(一)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港元以上的优质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子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50%),运作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30笔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香港、澳门籍居民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鼓励港澳知识产权人才在南沙就业发展,对在本区工作的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
(一)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化**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给予扶持。
(二)企业的港澳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扶持。
(三)企业为港澳知识产权购买**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
对于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个人,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行为,南沙区有权取消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