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撰写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2 广东省查看:1030 评论:5
假设,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条独权(权1),九条从权(权2~权9)
①以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对权1进行评述,并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他(可以是证据4~证据10)证据依次评述权2~权9;
再以另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对独权进行评述,并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他证据评述权2~权9;
……
依次评述。
②以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不同的证据组合(证据1+证据4、证据2+证据5、证据3+证据6)对权1进行评述;
以不同的证据组合对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评述;
……
依次评述。
以上两种评述方式,作为资深的专利代理师、专利工程师或专利律师而言哪种评述方式更好呢?
我个人偏向于第①种,理由是:以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权1进行评述,并利用其他证据组合对从权依次评述,该评述方式使得每个从权的引用关系能够得到充分说理,以及其他证据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可以充分说理,还能够一眼看出评述整套权所用的证据数量。
第②种方式虽然能够得到更多的证据组合,但评述附加技术特征所用的证据与评价其所引用的权要的证据间的可结合性,无法清晰的论述。
还请对这两种撰写方式有不同见解的老师进行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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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_lulu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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