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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时权利要求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2.06.18 江苏查看:1779 评论:15

1、实审下二通后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把某一个从权提到了独权。
2、后来专利被驳回,现在申请了复审。
3、写复审请求书的时候发现之前把从权提到独权对授权前景没有啥作用,还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
想问一下,可以把从权恢复原位然后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书吗?这种修改是允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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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可以,复审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2022/06/18 18:33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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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0:42:42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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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但是不建议,复审还是争取授权为主

    2022/06/18 18:54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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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2:46:27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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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9:35:43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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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审查员,可以和不可以这两种情况我都遇到过,你就写针对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有的审查员也没说不行

    2022/06/18 22:05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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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可以了,只能在驳回时的权利要求基础上改

    2022/06/19 09:59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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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先看指南规定: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 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 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从指南规定可以看出,“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你修改的权要如果落在上述的修改方式了,那么肯定或者大概率是不行的。但是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修改,实际上并不是会拒绝的。特别是第一条,针对驳回文本只删除特征,这种明显扩大保护范围是明显不行的。
    以下这几种修改都是实战曾经用过的,也均被认可,并且复审撤驳的:
    1、复审时,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独权删除了部分特征,把从权或者说明书的特征加了进去。。。。。。。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和原来的权要范围是交叉的,并不能认为是扩大的
    2、复审时,将原始申请的权要作为复审权要。。。。。这种建议对比文件真的不好用,评述有重大漏洞,但是有风险,一般相对驳回文本是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
    3、复审时,在原始申请的权要的基础上增加从权或说明书的特征作为复审权要。。。。通常可以认为这个特征之前评述的不对,复审要把这个特征加进去,删除之前增加的特征,增加复审权要范围
    4、复审时,将答复一通的权要作为复审权要,或者在答复一通的权要上删除部分特征增加一些特征进行。。。。相当于认为当时答复一通的策略时不对的
    5、复审时,在驳回文本基础上,增加特征。。。。。最常见的方式

    2022/06/19 12:02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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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0:41:54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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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5 11:59:02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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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虽然审查指南有相关规定,但我做复审从来都是基于原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或不修改),而且大部分都授权了,从未收到过程审查员以不能超过驳回文本权利要求的范围收到过复审通知书。

    2022/06/20 10:57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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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1:10:10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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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1:13:08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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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 11:29:37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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