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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提交了也缴费了,发现独权中有多余指定的技术特征,可以主动修改吗?

发布时间:2022.0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459 评论:9

申请人没有费减,还是双报,撤回损失很大。明显是多余指定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提供了某个产品,在独权中加入了这个产品在使用时使用到的其他部件,以及该部件和这个产品的结合的技术特征,而技术创新点仅在于对产品结构的改进。请教各位思博专家,是否可以通过主动,删除多余指定的技术特征,以修改挽回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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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时刻在线等候,急等各位大师指点迷津。

    2022/02/25 09:0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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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写在独权 删了 确定不扩大保范围么

    2022/02/25 09: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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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看是否还在主动修改的期限内,主动修改可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要不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即可。

    2022/02/25 09: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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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09:43:3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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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实用新型在申请提出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发明是在提出实审及收到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

    2022/02/25 09:3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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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符合主动修改时机就可以修改,主动时机为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三个月内

    2022/02/25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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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感谢各位指导。个人一些体会,发生这个事,可以叫生产事故了。现在尽量通过修改,看是否能够弥补过失。这个错误发生有两个原因,一是主要自身业务能力不强,二是客观上客户催着要提交,写完后,代理师没有仔细斟酌就提交了,当然发生这种低级错误主要是代理师自身原因造成。
    就事论事讲,专利侵权阶段发生诉讼时,法院判断是否侵权还有一个多余指定原则,当然最高法2012年好像把这个原则给否定了。目前还是专利确权阶段,从安慰自己的角度出发,审查员应该能够接受这种删除多余指定的技术特征的修改方式,因为这些技术特征本来就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阶段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删除,符合实施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如果在确权阶段,不允许申请人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从独权中删除,明显授权后,他人可以钻这个明显空子,制造生产实质相同的专利产品,而不被诉侵权,这样是不符合公正原则,也违背了专利法第1条所述“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定法律目的。

    2022/02/25 10:3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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