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发布时间:2022.0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459 评论:9
评论列表
成事
2022/02/25 09:0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t_8750_gNk31v
2022/02/25 09: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DM
2022/02/25 09:36 [来自广东省]
2022-02-25 09:43:3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zilchzy
2022/02/25 09:39 [来自福建省]
本领域审查员
2022/02/25 10:21 [来自北京市]
2022/02/25 10:3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快速回复
[5]思博市市长
主题:7 回帖:60 积分:467
TA最近发帖
热帖推荐
爱上人类的王子
2024-04-05 02:25:41
工作快4年,年收入11W上下
jiushi落尘
2024-04-15 23:01:21
感觉自己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下去
成事
2022/02/25 09:0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t_8750_gNk31v
2022/02/25 09: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DM
2022/02/25 09:36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zilchzy
2022/02/25 09:39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本领域审查员
2022/02/25 10: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成事
就事论事讲,专利侵权阶段发生诉讼时,法院判断是否侵权还有一个多余指定原则,当然最高法2012年好像把这个原则给否定了。目前还是专利确权阶段,从安慰自己的角度出发,审查员应该能够接受这种删除多余指定的技术特征的修改方式,因为这些技术特征本来就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阶段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删除,符合实施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如果在确权阶段,不允许申请人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从独权中删除,明显授权后,他人可以钻这个明显空子,制造生产实质相同的专利产品,而不被诉侵权,这样是不符合公正原则,也违背了专利法第1条所述“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定法律目的。
2022/02/25 10:3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