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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1 山东省查看:3910 评论:16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4-2 09:25 编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最新要求,结合落实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参见附件1、2)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于2015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电子邮件:patentlaw@sipo.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法修改”)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doc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原网站:http://www.sipo.gov.cn/tz/gz/201504/t20150401_1095939.html

还有解释说明: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 ... 150401_1095942.html

附件: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doc 下载
  •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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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了?

    2015/04/01 17:2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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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看看

    2015/04/01 19:4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第七十九条(新增X6条)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被许可人的权益。
    第八十条(新增X7条)
    任何人希望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费。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第八十一条(新增X8条)
    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新增X9条)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三条(新增X10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期间,被质押的专利权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物;出质人不另行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该被质押的专利权。
    ————————————————————————
    当然许可,挺有意思。呵呵。

    2015/04/01 20: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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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aleestar 于 2015-4-1 21:13 编辑

    第八十五条(新增X11条)
    专利代理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专利代理师协会。专利代理师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强迫入会,这一条越看越感觉怪怪的!!

    专利代理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个什么概念,政府官方性质?还是社会性质?

    2015/04/01 21:0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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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aleestar 发表于 2015-4-1 21:08
    第八十五条(新增X11条)
    专利代理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国 ...

    或许是人大代表同志的作用。

    2015/04/01 21:1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aleestar 于 2015-4-1 21:27 编辑

    第七十二条(新增X3条)
    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经营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这条就更牛了
    什么叫非法代理呀?
    懂专利的儿子帮不懂专利的父亲申请了个专利,父亲将专利的收益一半给儿子作为报酬,这是不是所谓的非法代理?是不是要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聘请员工,为公司申请专利,员工的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代理,要不要没收其工资?(如果华为将其知识产权部剥离出来成立公司,专门负责其知识产权事务,并按业务量与其进行结算,不知道这个剥离出来的知识产权公司算不算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如果某人的专利业务水平非常高,很多企业都聘请其为单位申请专利,这算不算非法代理?

    真不知道是什么人想出这条的。

    2015/04/01 21: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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