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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4 广东省查看:1656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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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yyy
2021/06/04 23:53 [来自广东省]
专利发家
2021/06/08 14:05 [来自广东省]
2021-06-09 10:07:57 [来自广东省]
2021-06-09 14:06:03 [来自广东省]
2021-06-09 17:44:20 [来自广东省]
chryn
2021/06/08 15:30 [来自重庆市]
2021-06-09 10:15:33 [来自广东省]
rong322
2021/07/16 11:31 [来自广东省]
2021/07/16 11:44 [来自广东省]
2021/07/16 12:46 [来自广东省]
2021-07-17 17:41: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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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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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小六
2025-02-06 15:18:08
关于bolar例外
hiyyy
2021/06/04 23:5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专利发家
A未经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侵权,B未经许可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业属于侵权
2021/06/08 14:05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chryn
如果B的制造行为侵犯了外观的专利权,那A作为定制方(教唆方),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啊
2021/06/08 15:30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rong322
(1)制造的产品虽然在成品中不可见,也是会侵权的
(因为在安装或者维修的时候,这些一般消费者能进行判断)
外观专利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制造、销售都是侵权的行为。
最终产品能不能见到这个零部件不影响侵权的判断。
(2)关于A公司向B公司定制有专利的C产品,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
首先,B公司的制造行为,是侵权的。
至于A公司,如果是委托或者贴牌加工,A公司的委托的加工行为也是侵权的行为。
委托行为的认定:A公司提供相应的样品或图纸,B公司按A公司的要求完成定制产品,A公司向B公司支付报酬。
(出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点的第二小点: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以上拙见,欢迎探讨。
2021/07/16 11:3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ong322
可以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将前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利用其工业上的美感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认定是侵权的销售行为。但是如果该零部件用的是外观产品的技术功能,则后续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2021/07/16 11: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ong322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021/07/16 12: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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