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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6 北京市查看:4766 评论:4



由于去年出台的修改后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知局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于今日5月25日紧急在国知局网上发布了本法,以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能够依法办理业务。故针对此办法,我们简单地进行以下解读,至于各工作流程的细节,还需等待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审查指南的发布,才能够有更具体的措施说明。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本条款主要是针对新引入的产品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了申请范围的扩大,目前具体并未规定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相关要求,主要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如何命名,以及如何在简要说明中界定保护的范围;此部分在本办法中也未有说明,虽然目前能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的形式递交,但具体提交的内容也尚未有确定,恐怕在后期会发出不少补正。
第二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本条款针对此状况界定了在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发生此情况,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条款主要是新增了外观设计能够主张国内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在6月1日以后,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但目前并未有具体书面声明该如何记载的形式,猜测大致上应该与先前的外观设计优先权声明主张相同,主要需要记载欲主张案件的申请号及申请日,只是针对国内较早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放宽了主张优先权。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本条款调整了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时间,在6月1日以后,直接适用新法的内容。

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本条款主要将审查当中延迟的期限补偿给专利权人,并具体规定了是在6月1日以后公告授权的案件,需要以纸件的形式提出补偿请求,但具体补偿时间的计算方式,以及纸件需填写的内容,目前尚不得而知,相信6月1日以后,国知局网站应会出具模版供专利权人填写。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本条款规定了补偿新药上市的专利权期限,同上条,依照规定在6月1日以后可以提出补偿申请,但具体的补偿时间的计算方式,以及纸件需填写的内容,目前也未有表明。

第七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条款放宽了开放许可的做法,在6月1日后,可以用纸件的形式自愿声明开放许可,同上,开放许可的自愿声明内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等细节事项,目前也未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条款应当是指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条款放宽了能够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对象,因此,在6月1日以后,被控侵权人能够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条款引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在6月1日起,正式纳入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作为驳回的条款。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本条款限定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在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前提出申请的,保护期均为10年,并具体表明了自申请日起算的条件。因此,在6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可以延长至15年,此外,如在6月1日以后提交申请且主张较早优先权日的案件,也可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5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款限定了施行时间,应不需特别说明。

综上,本次的办法推出的时间相当仓促,在大部分涉及时间的规定
初步的说明或安排以纸件递交申请,后续的相关流程与细节,尚需等待正式的官方规定推出,希望具体措施能够尽快出台,以减少各种不确定的因素。


原文发表自
https://mp.weixin.qq.com/s/nyPWYE2yYdWnYGte9v04ZA,欢迎收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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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感谢分享~

    2021/05/26 15: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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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6 15:32: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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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懂就问,这个局部外观是像美国那样的用虚线,还是只体现实现局部结构?现在有没有图例

    2021/05/27 09:0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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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7 11:42: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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