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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新颖性判断求助

发布时间:2021.05.11 湖南省查看:1451 评论:6

求助: A有一个发明创造,于2020年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20年2月1日撤回,B于2020年3月1日就相同的发明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申请,A于2020年4月1日要求其1月1日申请的优先权再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请问这个专利最终要授予谁专利权?为什么?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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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A啊,有什么问题吗

    2021/05/12 09: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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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warlockj 于 2021-5-13 09:36 编辑

    忘记抵触申请了,应该是A

    2021/05/12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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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后续流程一切正常,按法规是B不能授予专利权(A构成B的抵触申请),但A是否可以就要看它技术本身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了

    2021/05/12 16: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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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 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R11  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2021/05/12 16:4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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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既然A重新申请的时候要求了原申请的优先权,则A必然构成B的抵触申请,B不可能被授权。
    A若符合授权条件则会授权。

    2021/05/12 20:5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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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撤回后再申请是增加技术方案了吗?
    如果是这样,要求优先权时,新增的方案只能以新独权(即并列独权)、独权二择一(即并列方案,如,原A方案或新B方案)或新从权的方式加入。

    2021/05/13 22:27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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