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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算法专利中,一定要加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嘛

发布时间:2021.03.18 上海市查看:4451 评论:5

看到很多案子,都是:方法、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这个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有啥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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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还有非正常申请,这种算吗?

    2021/03/18 11: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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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整体用了一项新技术,作为整体,写了一个发明

    2021/03/18 11:5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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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有三个有创造性的步骤,每个步骤分别提取出来,细化,加上算法,再申请3个发明。这样算非正常申请嘛?

    2021/03/18 11: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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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加上存储介质,是因为之前美国有一个判例,具体你可以搜一下,反正这个判例涉及后续侵权对象,客体等考虑,老一辈代理人,特别是之前接受富士康和华为专利体系的认为这样能更加全面保护,所以跟风这种做法,实在的说,理论吹水上能有这种作用,但是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判例中极少涉及存储介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的软件方法类审查水平很水,通过的专利很少走到诉讼阶段的,另一方面,方案的技术性本身有问题,我国的软件开发大多是一件复制,然后加点小改动,然后这种小改动,做过开发基本都能不需要太费劲的实现,即本身创造性基本没有跟不用说后续阶段,实在讲不是必须的,但重点是现在年限长的老代理人(带你的)和企业中的ipr都是接受华为和富士康体系得人,思维里就是希望你按照他们认为的写法去写,特别,现阶段无法找到反面判例证明这种做法过导致其他问题的前提下。

    2021/03/18 12:2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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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水歌老弟9527 发表于 2021-3-18 12:29
    加上存储介质,是因为之前美国有一个判例,具体你可以搜一下,反正这个判例涉及后续侵权对象,客体等考虑, ...

    太谢谢啦

    2021/03/18 12: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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