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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A2.3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2 浙江省查看:1122 评论:5

最近莫名其妙收到好几份有关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A2.3款项的问题,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金属网格的材料为金、银、铜、铝、锌中的一种或至少两者的合金或多层结构” 是对物质组份的限定,而物质的组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答辩时通过属于已知材料来反驳,但是审查员的答复意见是:申请人虽然证明了该物质组分组成的材料是已知材料,但未在说明书中使用该已知材料的名称表示该物质组份,并将该名称写入权利要求,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接受。 求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一二,我翻了下审查指南第二章6.2.2节,感觉只能通过用已知材料的方式来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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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合金和多层结构就涉及组分比例了,这必然是对材料的改进,实用新型只能用a、b、或c这种表示单一种材料的方式来作为表示已知材料的技术特征

    2021/01/12 14:0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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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2 14:09:2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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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organickid 发表于 2021-1-12 14:09
    回复@organickid:也不是说只能用a、b、或c这种,要是能证明所有的组合都是已知材料也可以,但明显不太可能 ...

    我其实有点搞不懂的是现在从权还能不能删,如果仅修改为所述金属网格的材料为金、银、铜、铝、锌中的一种会不会存在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2021/01/12 14: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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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意见没有问题,删除不超范围

    2021/01/12 17:0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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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1/13 15:0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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