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优先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8 广东省查看:1178 评论:3
请教各位老师关于部分优先权的问题。
在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是A,在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是A+B,B是新增的技术特征。
那么在后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A+B中的A部分是否能享有优先权呢?
另外,在后申请撰写权利要求时,是否应该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来表明优先权呢?例如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A,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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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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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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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cx
2021/01/08 19: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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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4: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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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4:17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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