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计算机数据结构能申请专利吗

发布时间:2020.12.31 广东省查看:2588 评论:8

是这样,在软件开发的时候,为了简化前后端数据传输,定义了一种新的数据结构,对于这个数据结构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吗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人为定义的规则属于智力规则

    2020/12/31 15:31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2楼
    可以的,因为你提到了,由此带来的有益效果是“简化前后端数据传输”,这是有技术效果的。只不过这个撰写比较困难,因为你要从数据存储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你的这种数据结构是耗时短的、是节省存储空间的、或者跟现有技术相比消耗步骤少、单程的数据传输量小等等,而这些原理,牵涉到计算机底层原理,很有可能发明人自己都不清楚(就好比发明人仅仅是程序模块的使用者,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个模块内部的原理机制,只是发现了使用这种数据结构,耗时短了,输入输出简化了,但你作为撰写人,就一定要解释清楚这个模块的运行机制),或者需要庞大的计算机底层基础知识进行铺垫,如果要深究,计算机底层工作原理本来就是一种人为定义的原理,所以,要把这个专利写好并不容易。

    2020/12/31 16:06 [来自河南省]

    收起回复 2 举报
    • 2021-01-01 21:15:50 [来自广东省]

      回复 0 举报
  • 第3楼
    寻执业满2年代理人,坐标上海,微信15102177663

    2021/01/04 09:06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
  • 第4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20-12-31 16:06
    可以的,因为你提到了,由此带来的有益效果是“简化前后端数据传输”,这是有技术效果的。只不过这个撰写比 ...

    “简化前后端数据传输”恐怕不能简单理解为有益效果,数据结构本身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属于A25.1(2)。“简化前后端数据传输”认定为一个需求更加合适,而要解决这个需求所采用的手段是对数据的结构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设计,是定义一种抽象规则,将其运行在硬件上,即使权要中出现硬件特征以克服A25.1(2)和A2.2,也不具有创造性,因为定义一种规则将其由计算机执行是常规技术手段。要获得授权,要反应出方法的步骤,可以从数据的生成、管理,以及端与端之间的交互考虑,看是否能挖掘出技术方案。

    2021/01/04 09:3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5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1/04 09:4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6楼
    日本的专利可以保护数据结构,有兴趣的话可以了解一下

    2021/01/27 15:19 [来自日本]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