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realcool 于 2020-12-30 15:24 编辑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涌现出了以京东、天猫、拼多多等为代表的大量知名电商网络平台,且人们已经惯了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大大减少了人力、物力成本,同时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提高了效率。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日益普遍。为了限制电商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一、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关于限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主要体现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其确立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该规则在2013年的修订版中得以保留,但其仅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
为了进一步界定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ii]中出现了专门性条款,其并未对权利类型进行区分。其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8月31日国家专门发布了《电子商务法》,其中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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