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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内容中的“有益效果”

发布时间:2020.11.27 北京市查看:1533 评论:5

如题,发明内容中缺少记载“有益效果”,而仅记载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这会导致下补正吗? 根据审查指南是需要在发明内容中记载有益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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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

    2020/11/27 17: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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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没有出现过没写有益效果的情况 没有类似的经验 但是应该是会补正的 另外如果说明书的其他内容里没有参照依据 估计还不太补正

    2020/11/28 19:0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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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正常情况严谨的审查员会要求补正的 也有些审查员不觉得这是大问题也就不要补正 一切以实际案件的审查员是否下补正为准吧 当然如果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自己很在意这个 可以在申请初期主动修改 只要修改不超范围 问题不大

    2020/11/29 19:2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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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具体实施方式中有记载,不就是发明内容有记载了吗,求证二者区别点,欢迎抛砖

    2020/12/23 16: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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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mcx 发表于 2020-12-23 16:55
    具体实施方式中有记载,不就是发明内容有记载了吗,求证二者区别点,欢迎抛砖 ...

    这里的发明内容特制“技术领域“具体实施方式”“发明内容””,而不是广义的发明的内容

    2020/12/24 12: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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