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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权利要求撰写题权1中加不加第一第二夹持装置

发布时间:2020.11.18 未知属地查看:3018 评论:71

9

辩手

距离结束还有 小时

加。第一,夹持装置是一个仅有功能限定的词,纯功能限定不能单独作为特征部分。第二,最后一段有提示,出题人意图就是说明书仅支持这种结构。

正方观点(14)

VS

反方观点(44)

不加,要写入从权,不能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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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考试的时候纠结了半天,还是把夹持部个连接件放到权1了,就是根据最后一段的提示

    2020/11/18 11:3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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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况且我也实在在想不出不包括两个夹持部件和连接件的其它夹持装置了。
    难道是利用磁力上下夹紧、没有连接件吗?这样的实施例你觉得说明书能支持吗?
    至于说3个4个夹持件的,是全面覆盖没理解好,两个夹持件的独权,涵盖了使用3、4个夹持件的保护范围,相当于独权A+B,三个夹持是A+B+C。
    还有说一体U形的,这个就是实施例2,考试题是把U形转弯处定义为连接件。

    2020/11/18 11: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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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考过就转行 于 2020-11-18 11:58 编辑

    1、夹持装置应该理解为具有夹持结构的装置,而不是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
    2、最后一段是技术交底书,何为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文档,专利代理人应该依据交底书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根据技术文档还反推具有哪些保护点?不知道是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呢?还是技术人员来撰写?当然,如果要说这是考试,这条算我输。
    3、独权应该对应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是现有手机支架不稳定,将底座替换为具有夹持结构的装置(夹持装置),就可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
    4、如果说夹持装置过于上位,审查意见中认为无新创性,或者被无效,但是从权仍具有新创新,可以删除权1,对客户的利益没有损害。
    5、如果对夹持装置增加第一第二夹持片(之类)以及连接件,虽然也具有新创造性,但缩小了保护范围,假如存在其他没有第一第二加持片和连接件的结构,那么就无法实现保护了(被绕过保护范围),从而损害的客户的利益。

    2020/11/18 11:5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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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关于“不包括两个夹持部件和连接件的其它夹持装置”
    想不到并不表示不存在这种结构,现在没有并不表是以后没有,虽然可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就考试而言,不能扯的太远。
    2、关于“全面覆盖原则”
    这本是一条侵权判定中的原则,既然提出,我的理解是,即使有三四个夹持件,也不一定就被两个的给覆盖了,还要看这三四个夹持件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否与两个夹持件之间的连接结构的相同,如果不同,则就不存在被覆盖了。

    2020/11/18 12:0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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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人韦木灬 发表于 2020-11-18 11:49
    况且我也实在在想不出不包括两个夹持部件和连接件的其它夹持装置了。
    难道是利用磁力上下夹紧、没有连接件 ...

    是否能上位,需看材料有没有写反例、或者从公知常识能证明有反例。

    很明显,没有反例, 那就不应该限制2个夹持件。

    按权利要求保护最大化的原则,  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范围大于  2个夹持件+1个连接件。

    另外,如果限定2个夹持件、1个连接件, 这个权利要求,能写出来么?

    2020/11/18 12: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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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只要体现“夹持”两个字 就已经有创新了,对比文件1-2以及涉案专利都没有涉及“夹持”,提到“夹持”创新度就够了,因此详细论述放从权,没毛病。

    2020/11/18 13: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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