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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专代实务答题回忆(欢迎大家来讨论交流)

发布时间:2020.11.17 广东省查看:2187 评论:11

第一题:
1.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成立,但未指出具体涉及的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
2.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但是未进行具体论述存在撰写缺陷(答题补充了具体论述),此外未指出具体涉及的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第二点题述记不太清了)
3.权3无创造性,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给出结合启示。(记不清是不是第三点)
4.权3不清楚的理由成立,但是未进行具体论述存在撰写缺陷(答题补充了具体论述)未指出具体涉及的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
5.理由不成立,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第一题中第2点和第3点记不太清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模糊记忆自己有答这些点。
第二题:
1.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A22.2的规定。
2.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A22.3的规定。
3.权1缺必特,不符合R20.2的规定。
4.权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5.权3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
6.权4缺必特,不符合R20.2的规定。
7.权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第二题把想到的都写上去了,特别是缺必特和不支持,如果写多了且错了会不会被扣分?
第三题:
1.一种手机支架,包括底座、支撑杆、支撑板及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包括第一夹持件、第二夹持件及连接所述第一夹持件和所述第二夹持件的连接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固定于其中一个夹持件,所述第一夹持件和所述第二夹持件的端部均设置有支座,所述支座上有通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包括销轴及弹簧。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包括螺杆及锁紧螺母,所述螺杆固定于所述第二夹持件,所述第一夹持件设置有通孔,所述螺杆依次穿过所述通孔和锁紧螺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杆形成所述支撑杆的一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连接件的一侧,所述第一夹持件和所述第二夹持件固定于所述连接件的另一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件和所述第二夹持件具有弹性且两者之间有间隔。
9. 根据权利要求2至8任一项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支架还包括角度调节机构,加连接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2至8任一项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件和所述第二夹持件的形状、结构均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支架还包括防滑层,所述防滑层设置在支撑板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层包括硅胶层和粘接层,所述硅胶层通过所述粘接层粘接固定于所述支撑板。
权7和权8我没有按照交底书名称写,感觉这两条废了。
另案申请的独权:
1.一种手机支架,包括底座、支撑杆、支撑板、挡板及防滑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层包括硅胶层和粘接层,所述硅胶层通过所述粘接层粘接固定于所述支撑板。
分案理由:
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是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该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固定手机支架,防止移动(抄技术交底书内容)。
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是所述防滑层包括硅胶层和粘接层,所述硅胶层通过所述粘接层粘接固定于所述支撑板,该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抄技术交底书内容)。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彼此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单一性,应当作为两件专利提出申请。
第四题:
附件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手机支架,包括底座、支撑杆、支撑板及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
(一)新颖性:
附件1并未公开权1中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特征,权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1中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特征,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1中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特征,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二)创造性:
附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座为夹持装置,所述支撑杆固定于所述夹持装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手机支架安装稳定,防止移动(抄技术交底书内容)。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手机支架安装不稳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1能够带来使手机支架安装稳定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1相对于附件1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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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利要求怎么没有说明书记载的:夹***簧夹、夹板  上位概括呢?

    2020/11/17 19: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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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好详细。请求书权1漏了技术特征支撑杆在底座上,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

    2020/11/17 19: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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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觉得:权1没有角度调节机构,缺支撑杆与支撑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呀?   也解决不了角度调节呀?

    2020/11/17 19:50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4楼
    夹持装置在说明书里没有记载,自己概括,严的话要扣分呀。感觉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2020/11/17 19: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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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分案独权个人觉得前序部分部件太多,不能适合所有手机支架使用。太窄了,其他手机支架用就不侵权了

    2020/11/17 19:5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我答得跟你很接近。除了第二题没你答得全,权一只有无新

    2020/11/17 21: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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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7 21:31: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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