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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权利要求的布局方式以及名称的命名

发布时间:2020.11.06 上海市查看:1822 评论:5

背景是: 客户交底给了一个机械装置的整机D,新创性体现在其中的一个定位装置A,由于A的改进导致包括A的工装B整体结构也进行了改变。工装B结构的改进又导致其在部件C中的连接方式发生了改变。 暂时的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 1. 一种定位装置A。 2.一种工装B,包括A。 3.一种部件C,包括B。 4.一种整机D,包括C。 其中,发明创造的名称命名为:一种定位装置A、包括定位装置A的B、C以及D。 问题是: (1)这么布局是合理的不? (2)发明创造的名称怎么都感觉奇怪的,明明是一种定位装置A、包括A的B、包括B的C以及包括C的D,但是又怕超24字,该怎么命名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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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种定位装置A及应用该定位装置的B、C、D

    2020/11/06 10: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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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乐行者 发表于 2020-11-6 11:07
    一种定位装置A及应用该定位装置的B、C、D

    顿悟。。。再和您请教一下,权利要求这么写会不会存在违反法31条的风险啊?还有就是权利要求能换个方式写不,这么写有点奇怪。。。

    2020/11/06 11:1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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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6 11:33: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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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乐行者 发表于 2020-11-6 11:33
    回复@东风恶:不会,只要定位装置A有新创性即可。其实可以直接写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装置A的B、C或 ...

    OK,万分感谢!!!

    2020/11/06 11:3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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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其实是有同一性即可

    2020/11/06 12:1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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